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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僅提供網路連線、主機儲存空間等租賃服務,用戶應自行承擔
因網路連線與主機使用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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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於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相關電
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 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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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代辦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代管網域
名稱主機等服務,網域名稱所有權歸屬於用戶(但用戶需自行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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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網路運作所需之位址,惟位址資源所有
權歸屬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動態指配位址服務用戶,用戶應於終止 服務時歸還全數位址資源予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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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用戶均應妥善管理維護自有之網路連線與主機等設備。倘因
電信機線設備阻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 造成損害時,用戶應即與本公司聯絡並共同釐清排除之。凡每月收取
基本費之服務(如網際網路專線連線費等)倘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造成故障者,用戶得依服務合約辦理減收當月服務費用,惟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或無每月基本費之服務(如網際網路撥接連線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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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服務需要取得之用戶基本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
閱個人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
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與相關法令之下列查詢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 1.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 2. |
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 3.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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