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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本資料單張旨在為有意根據網上快證計劃(該計劃)申請入境許可證(即網上快)來港旅遊的人士提供有關資料,不具法律約束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可視乎情況變化修訂有關資料,毋須事先通知。任何人士均可向入境事務處查詢該計劃的最新資料。
一般程序及準則
- 在中國內地或台灣出生的台灣華籍居民,如不持有任何台灣當局以外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可申請網上快證來港旅遊。
- 台灣華籍居民如欲申請網上快證,須經由台灣的特許航空公司辦事處(或其特許代理機構)代為申請,提出申請時必須出示顯示其有權返回台灣的證明文件。航空公司(或其特許代理機構)[該公司]
的職員會將申請人的資料輸入電腦系統,透過國際互聯網把申請傳送至香港入境事務處的網上快證電腦系統。入境處的電腦系統會自動處理有關申請。
- 申請人會即時獲悉申請結果。若申請符合要求,該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便會向申請人印發電子通知書。申請人可憑該電子通知書登機前赴香港,並於抵港後前往該公司設於香港國際機場的指定領證地點領取其網上快證,然後再出示該證辦理入境檢查手續。(視乎個別航空公司是否願意安排速遞服務,申請人可與有關公司作出安排,把其網上快證送往該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在領取證件後才登機前往香港。)為免產生疑問,該公司在台灣辦事處印發的電子通知書,不能作為在香港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的有效證件。
- 倘申請未能透過網上快證系統辦理,該公司在台灣的辦事處便會收到通知,建議申請人循傳統的書面申請程序提出申請入境許可證。
- 申請人須核對電子通知書及網上快證上所載的資料,以確保正確無誤。如申請人為十六歲以下兒童,則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核對資料是否正確。申請人領取其網上快證時,須在其上簽署。如申請人為七歲以下兒童,則須由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否則,其網上快證或會失效。
- 申請人在申請網上快證及在香港出示其網上快證以辦理入境檢查手續時,必須持有用以返回台灣的有效旅行證件,該證件的有效期須不少於六個月。
- 網上快證的有效期為兩個月,倘申請人符合第10段所述的一般入境規定,可憑證進入香港特區兩次,每次可逗留30天;經另行批准者則作別論。
- 簽發網上快證的訂明費用為港幣50元,但該公司可就處理網上快證申請向申請人收取服務費。
- 網上快證持有人須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的規定,接受出入境管制。網上快證持證人在辦理入境檢查手續時,須符合一般的出入境規定,即須持有可用以返回台灣的個人證件、有效的續程或回程機票或船票的預訂證明,以及足夠的旅費,而且必須真正為旅遊目的來港,才可獲准入境。
- 網上快證持有人不得在香港特區從事任何僱傭工作(不論受薪與否)、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或在任何學校或教育機構就讀。
- 如有遺失網上快證,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入境事務處報告。
警告
- 倘申請人在申請時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或任何人協助及教唆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均屬犯罪。任何人明知其所作陳述或所提供的資料為虛假或不相信其為真實者,依據香港法例即屬犯罪,而所獲簽發的網上快證即告無效。
個人資料私隱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 申請人就申請網上快證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供入境事務處作以下一項或多項用途:
a) 辦理有關申請; b) 執行《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的相關條文,以及通過執行入境管制職務,協助香港特區的其他政府部門執行其他法例和規例;
c) 研究和統計用途;以及 d) 其他合法用途。 就有關申請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倘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資料,入境事務處可能無法辦理有關申請。
資料轉介
- 為達到上文第14段所述目的,申請人就網上快證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向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門,以及向香港的其他機構披露。
查閱個人資料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8及22條,以及該條例附表1第6項原則,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申請人的查閱權利包括在繳交有關費用後,索取其在申請表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查詢
- 如欲查詢有關網上快證計劃的程序及申請表內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可向下列人員提出: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6樓
入境事務處
訪港旅客組
台灣居民來港旅遊分組
高級入境事務主任
電話:(852)2829 3148
傳真:(852)2824 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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